托克托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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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7 08:53:28

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这些版权登记的时候,在提交材料中的费用之后才会进行受理,受理之后需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那么版权登记是否一定可以下证?

不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版权登记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确作品的归属,进而让作者充分享受与该作品有关的权益。比如你的作品被别人抄袭、仿冒了,当你要投诉、起诉侵权者时,如何证明你是作者呢?那么,版权证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版权登记一般是到你所在地的省级版权部门办理,因为过程稍微有点繁琐且还要夸地域办理,故建议找代理公司代办比较适宜。

作品登记后,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有效防止他人侵权仿冒,那么申请版权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两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两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四张(不大于3R,可用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版权转让一定要签订合同吗?

版权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那么版权转让的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合同吗?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020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相关定义

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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