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8 08:55:13
随着大家不断增加的文化需要,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越来越多,但版权的九分也日益增加。版权是作者作品的证明,版权保护是对作者的保护。那么版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如何解决版权纠纷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版权纠纷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诞生,但是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版权纠纷类型有哪些?如果我们遇到了版权纠纷的案件要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解决呢?通过本文你可以知道以上所说的问题。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去年,音乐著作权人向歌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是很好的例子。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版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近日,87版《西游记》中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在微博中怒斥自己的艺名被抢注,并晒出了自己多年前注册的商标。从六小龄童的微博中可以看到,从今年7月至今,在短短4个月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就有8个以“六小龄童”名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难看出,名人姓名称呼(包括姓名、艺名、译名、外号、笔名)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亟待规制。
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社会公共领域的知名标识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在于抢注者恶意利用了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申请原则”,即某类商品上的某一商标的专用权利授予第一个申请的人;二是因为恶意抢注商标能给抢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成本却非常低廉,可谓“一本万利”;三是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然禁止“恶意抢注”,但对此行为本身并未设置针对性的制裁措施或惩罚手段,不法抢注者往往抱着“抢注了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不一定告,告了不一定输,输了抢注别的”这种投机心理。这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实践中,大量的未注册知名商标、知名字号、经典影视游戏角色名称、名人姓名称号等都被大量抢注。
名人的姓名称号,受到我国民法的保护,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姓名,还包括其译名、艺名、笔名、别名、绰号等。例如,以译名为例,在篮球运动领域,“乔丹”作为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Jordan的译名而为大众所知。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版权在现如今社会越来越重要了,有了版权,就再也不怕别人盗取你的作品,有了版权,你的作品将独一无二。你家也有产品想要获得版权保护吗?如果有,就需要找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帮助你,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的团队,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操作,专业的服务。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好处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好处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作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这不但使借鉴前人作品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创作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励了创作活动的发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
教育活动是一种传播知识的行为,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与著作权人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合理使用则是化解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为个人学习使用以及课堂教学使用列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励个人学习,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是否就表明拥有作品版权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登记并不等于申请人对版权登记证书中所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有效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十分繁多,并且证明的效力有高有低,版权登记只是这其中的一种证明而已,如果要判定版权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证明。
所以版权登记并不一定能够证明版权登记人同时也依法享有作品的版权,判断版权归属应该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权利人应当尽可能的多收集相关证明,来确保版权的归属,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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