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摄影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3 08:18:08
著作权知识误区解答
著作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了解它的人却很少。小编整理了一些著作权知识的常见误区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1、著作权可以保护我的思想著作权适用于记录的作品,它不能适用于一种想法无形的东西。在某些领域(例如发明)中,想法是可以申请专利,但著作权非也,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并不保护你的思想,只能保护你的表达。
2、可以合法地复制10%,这并不会侵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除非在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规则下明确允许,否则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作品都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当您引用或摘录时,需要明白的是没有一个确切的字数或复制百分比可以应用到每个案子中。在已经开始审判的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复制内容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复制字数的数量。
3、证明侵犯著作权很难事实并非如此,著作权法主要是民事而非刑法。民法要求较低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更容易证明侵权。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在无可置疑的情况下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辜的。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简单地说服法院或法庭,他们的申诉是有效的,并且在概率上,被告可能是有罪的。
4、可以对名称或标题进行著作权保护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说两件作品不能拥有相同的标题。只要不复制或改编作品本身的内容,就不会发生侵权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名称没有任何保护,因为它可能被其他立法所涵盖:如果该名称是商标,或者可以证明该名称的使用误导或混淆了公众,(即“假冒”),那么依然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虽然著作权将从创作作品的角度开始实施,但“假冒”是基于公众对该名称所暗示的看法。
5、我可以简单地将一份副本发给自己作为著作权证明这种方法(有时被称为“穷人的著作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帮助,但它的证据力度极其有限,因为它很容易伪造。如果您通过快递或邮政服务(包括记录/跟踪和签署服务)将您的工作发送给自己或使用任何其他需要您自己存储工作的系统,主要问题是没有可证实的证据表明内容尚未交换。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呼和浩特版权登记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类资料准备,如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等。往往在这一步骤中,对版权登记不了解的人都会因为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也就是作品样本格式)而拖进度。因为可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太多,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所以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并不统一。
■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1.文字作品提供创作草稿;2.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3.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4.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
1.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一定要图文并茂,文字描述详细准确,对软件的功能模块描述清楚即可;
2.软件操作说明书中出现的任何文件一定要和申请书中出现的全称及简称名称一致,切记不可出现其他软件名称;
3.软件操作说明书插入页数,页眉,页眉写清软件全称版本号说明书;
4.建议页数在15页左右;
5.不止能提供使用手册也可以提供设计手册;
6.文档中出现的软件名称应当与申请的完全一致;
7.文档中出现的版权信息应当与申请信息完全一致;
8.文档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9.内容不能太简单请尽量提供完整的文档将软件的操作介绍完整。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随作品类型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还是需要根据登记的作品类型决定。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我国侵犯著作权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刑法有两种: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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