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7 08:59:53
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与处理方式
如今网络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使得作者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想要全面保护,就需要先了解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以及纠纷处理方式。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类型1、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已在网络上传播但已经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的;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3、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5、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二、网络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申请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文件?
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所需文件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或补充的证明和查询结果等文件各一式一份。
1、变更/补充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变更证明文件①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②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4、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5、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拓展资料:软件著作权转让办理
1、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著作权人名称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变更或补充登记等申请,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
2、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
3、文档和源程序的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和页码,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4、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5、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6、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应加盖公章;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版权和商标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版权有保护周期的优势,商标有专用权保护的力度,两者结合对企业品牌价值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不少商家意识到了商标价值和商标宣传的重要性,但对于版权的价值和宣传作用较为忽视。部分企业会有疑问,做了呼和浩特版权登记能大量宣传吗?版权宣传对企业有什么益处?下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做了版权登记能大量宣传吗?能,版权登记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作品作者的权利,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制定的法律。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权利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版权宣传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版权作品的商业价值,商业价值大的版权作品值得企业下资本做宣传工作,尤其是在互联网传播时代,易于传播的作品版权更有必要宣传。毕竟版权登记证书只是初步权属证明材料,而公开宣传过程中的节点材料也可能被采纳为权属证明文件或资料。版权宣传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1、版权本身属于知识产权,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通过版权宣传可以提升版权作品的知名度,扩大作品影响力。当下商业价值的多少与升值幅度,都与作品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紧密相关,呈现正比关系,宣传效果好的作品,价值可以成倍增长。
2、版权与商标是相互辅助的关系,对企业品牌都具有一定的保护作品,且可以互相补充。版权的权属证明办理周期段、保护周期长;商标的专用权保护力度较大,但保护范围和周期相对有限。在商标宣传的过程中,可以同步宣传版权,这对品牌能增加一层信任证明,且能够形成有效防止部分恶性竞争。
3、版权宣传也是政策趋势的需要,国家正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广知识创新引领科技发展的理念,企业宣传自身版权是宣示作品归属的同时,也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宣传行,对申请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优惠的企业,也可能产生积极帮助。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有哪些?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人们进行实际的侵权认定。笔者认为,过错原则、损害原则和公平原则可成为侵权认定中适用的原则。
1.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著作权法将侵权行为分列两类,一般来说,第46条所列七项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故意侵权,第45条所列的八项侵权行为则包括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在英、美著作权法中,均有关于因不知而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按该法第62条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却无此类规定。
在著作权法领域,能否说:不知者不为过?并且,应怎样正确区分“过失”与“不知”?即确定过失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过失,则可推定为“不知”。如果确属不知,应不构成侵权,这是符合过错原则的。判断过失的有无,通常以客观标准为主,并辅之以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以统一的一般人应当预见的范围为标准。如果行为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能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则有过失,反之则无过失。过失标准除了一般预见标准外,还包括专业预见标准,这是指各种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的平均预见水平。下述情形由于违反专业预见标准而可能构成侵权:出版社变更作者署名顺序、编辑将投来的稿件转送其他刊物或者大幅度修改投来的稿件等。
2.损害原则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样与一定的损害后果相联系,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有形损失(经济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精神、名誉损失)。而且,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造成积极损害(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减少-不同,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多表现为消极损害(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新财产的取得,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受妨害。以1995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影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受戒》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以后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典型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判定被告侵权。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公平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的运用,可以表现在相对的两个方面:一是据此认定不构成侵权;二是据此认定侵权。作为第一方面,它具体表现为公平使用原则,例如,在美国,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曾在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纠纷案时认为,软件设计人员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序部份以便了解该软件某些非保护部份的内容及功能,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一套与现有产品具有相容性或竞争性的软件,则此种用法是属于公布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我国也有类似以逆向工程解码法来发展自己的软件的事件,这种情形,在我国也不视为侵权。另一方面,作为过错原则和损害原则的补充,当行为人的过错及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时,则可依公平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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