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摄影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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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摄影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4 08:42:08

什么是字体侵权?为什么购买字体版权?《世界版权公约》是一项保护作品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该公约于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

《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提出保留。该公约由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无需支付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文学、艺术和学术。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得到了维护。对于那些需要版权保护以履行某些手续的人,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作品标有符号“C”(英文中“版权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和首版年份,这些手续就被视为已履行。该公约由7个实质性条款和14个行政条款组成。核心是关于条款C的规定,即作品的国际保护要求如下:作者的名字印在每一份作品的适当位置,第一版的出版日期,并且还标有符号C。一个缔约国承认其他缔约国的工作,只要它们满足这一要求。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受保护工程的范围。应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应由各缔约国确定。

2.非自动保护原理。要求已发表的作品有一定的版权标记,即必须加上“版权保留”标记进行保护。

3.保护期。作品的保护期被定义为作者的一生加上死亡后25年或作品出版后25年。

4.没有可追溯性要求。《公约》没有明确保护提交人的身份权,也没有追溯效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国民待遇公约》的条款比《伯尔尼公约》的条款简单得多。但一般来说,它也考虑到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公约》第二条和1971年两项议定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概括如下:成员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在成员国第一版出版的所有作品,无论作者是否是成员国的国民,都享有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出版作品的同样保护;成员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在各成员国享有与本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同等的保护。这里所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国居民。

6.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传播权和翻译权。翻译,或享有与一般著作权相同的保护,或在出版7年后根据法律承诺制度处理,两者均可选择。

7.如与《伯尔尼公约》有冲突,应以《伯尔尼公约》为准;如果与美国签署或将要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条款发生冲突,则签署的协议或公约应适用于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除上述内容外,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与世界版权公约相冲突,将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规定

软件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六条在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如何进行作品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向当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版权代理人的种类

1、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作者直接与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限定委托权限范围,授权由该代理人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对于使用者,他们如果需要使用一个作品,也可以直接与该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签订使用合同,向该代理人支付使用作品的使用费,再由代理人将该收入转给著作权人。2、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在进行版权侵权诉讼以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有律师代理著作权人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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